2009年,北京女子被丈夫暴打致死,生前自述:我怕我死在那個家裡

對於家暴,只有零次與無數次之分。只有當一個人處於憤怒之時,纔是個人品性最真實的模樣,倘若一個成年人連自己的言行舉止都無法控制,從而對身邊人大打出手,此時三觀已經定型,又何必心存僥倖給對方機會呢?

2009年8月份北京某醫院接收了一個肚子高高隆起的26歲的女病人,當醫護人員推着病牀趕往手術室時,旁人都以爲這不過是一名孕婦臨時生產罷了。可在10月19日,該女子的生命永遠終結在了這一天。難道生孩子會有如此大的生命危險嗎?

顯然不是,根據醫生對女子的初步檢查,她根本就不是什麼孕婦,肚子如此囊鼓只是因爲都是肺部裂傷血塊堆積而成。除此之外,女子身上還有多處骨折、身體淤血等症狀。得到女子死亡消息的母親,悲痛欲絕地撥打了報警電話,原來該女子竟是被打死的!而罪魁禍首竟是她同牀共枕的丈夫。

2008年3月份,對愛情充滿期待的珊珊遇見了身處公司高層的王光宇,一副正人君子做派的王光宇很快就獲得了珊珊的芳心,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個,更是讓珊珊認爲他就是那個良人。因此在見過雙方父母之後,兩人在2008年12月15日迅速成爲了夫妻。

然而婚後,一切都發生了變化,王光宇再也不是珊珊心中那個在婚前對自己溫柔細語的貼心人,而是對自己動輒打罵。一開始珊珊還對王光宇有些容忍,認爲他只不過是壓力太大,再加上也要面子,珊珊不願讓其他人知道自己婚後的慘樣。

因此珊珊誰都沒有告訴,包括自己的父母。然而2009年3月,長期遭受家暴的珊珊再也忍不住了,第一次向外界求助的她跑回了孃家,向母親說出了自己的遭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界定爲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王光宇自婚後對珊珊長期進行毆打,使得珊珊不堪忍受而逃回了孃家,王光宇的行爲已經觸犯了法條,違背了法律。同時家暴行爲也是夫妻之間的重大過錯,此時的珊珊趁着事態沒有一步步嚴重,完全可以上訴法院要求離婚。

可王光宇得知珊珊回了孃家之後,卻裝作一副可憐模樣懇求珊珊回家,對王光宇還存有念想的珊珊當下就被王光宇的三言兩語哄了回去。可珊珊卻沒想到即將迎來的是更黑的深淵,爲了懲罰珊珊逃回孃家,王光宇不僅實施毆打,甚至還對珊珊人格極致羞辱。

身體精神瀕臨崩潰的珊珊再一次逃回家中,這次她確實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可沒多久之後,珊珊又親自撤銷了離婚申請。只因爲她收到了王光宇的一條短信:“你要是敢跟我離婚,你的家人以後別想好過!”

在遭受長期家暴的這段時間,珊珊知道了王光宇並不是其父母的親生兒子,而是抱養來的。其父母因爲膝下無子因此對他的行爲多有縱容,也正是因爲如此,性格愈加狂傲的王光宇曾因爲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法院判處了兩年的有期徒刑。

清楚了王光宇的經過,珊珊知道他必定會說到做到,無奈之下只好又回到了那個地獄般的家中。2009年8月11日,是珊珊最後一次向外界求助,母親看到滿是傷痕、腹部高高鼓起的珊珊躺在家門口時,悲痛欲絕,立馬送往了醫院治療。可深受重傷的珊珊也自知命不久矣,如今拖着這個孱弱的身子回家,無非就是想見見父母最後一面。果然,經過兩個月的搶救,珊珊還是離開了這個世界。

這個北京女子北京女子被丈夫暴打致死,生前自述:我怕我死在那個家裡,所以才逃回家中見父母最後一眼,但最終因腹部隆起全是淤血還是死亡,可法院卻只判六年半,這又是爲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珊珊與王光宇是由婚姻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關係,定然是符合本罪的客體要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同時王光宇不知悔改,根據調查,從王光宇與珊珊結婚起就開始進行毆打,甚至到後來還通過侮辱妻子人格而使得珊珊精神上飽受摧殘折磨。如此長期對珊珊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的行爲已經構成了虐待罪。

根據法醫對珊珊死因的調查,結果表明正是出於王光宇的一次次毆打導致身受重傷,最終即便是經由搶救也無法拯救生命。在法院的審理下,2010年7月份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個月,附帶民事賠償81萬多元。

珊珊的生命已經終結,即便是再多的錢也無法彌補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可王光宇的一生還很長。據悉王光宇在服刑期間因表現優秀還多次減刑最後於2014年年初刑滿釋放,出獄後不久,王光宇又與一名23歲的女性辦理了結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