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童幼兒園亂丟衛生紙遭捏傷腿 園長體罰下場慘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在新竹市經營幼兒園的鄭姓園長,3年前因不滿2歲幼童一再丟擲衛生紙、溼紙巾,憤而捏傷幼童大腿體罰。鄭除了被判刑6月確定外,新竹市政府並廢止該幼兒園設立許可、收回立案證書、鄭4年不得進用或僱用爲幼教人員,鄭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新竹市府處分合法,判鄭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竹市某幼兒園鄭姓負責人,身兼園長及教保員職務,2020年11月24日爲2歲專班清理嘔吐物時,因2歲周姓幼童一再將衛生紙、溼紙巾往嘔吐物亂丟,雖多次制止並帶離現場,但周童還持續亂丟,鄭一時失控,用力捏了周童大腿兩側2次,造成周童大腿兩側挫傷。

事後,鄭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刑6月確定,家暴中心接獲通報轉請新竹市政府處理,市府調查認定鄭違反《幼照法》規定,處分4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並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及收回立案證書,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鄭及幼兒園主張,捏周童大腿只是警告,或許力道失當,卻非惡意體罰,況且,捏觸幼童大腿行爲雖造成紅腫,但在孩童行爲失控當下,可預期能督促制止孩童行爲,強調並未侵害兒童身心及權益。

鄭認爲,新竹市政府輕率認定鄭對周童管教行爲屬體罰,並以鄭先前曾遭裁罰等理由,就認定鄭有侵害兒童權益行爲,進而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收回證書,適用法律不當,且已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處分。

但北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爲,鄭身爲幼兒園負責人,其行爲造成周童兩側大腿挫傷,案經刑事法院判刑確定,認定鄭確有損害兒童權益行爲,因此新竹市政府的行政處分在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鄭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