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大鬆綁!財政部放寬扶養父母條件 收入門檻由8.8萬調高至17.5萬

報稅狀況。(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扶養父母的報稅認定標準鬆綁!原本未滿60歲的直系親屬,收入必須低於8.8萬,才能認定爲「無謀生能力」,讓子女申報撫養報稅,但財政部考量,既然「基本生活費」設定爲17.5萬元,兩者應該一致,因此決定鬆綁規定,自今年5月報稅起,只要60歲以下的父母年收入低於17.5萬元,子女就可以列報扶養。

不過,免稅額還是一樣,維持8.8萬。

財政部官員解釋,這次鬆綁有兩大重點,其一是如果未滿60歲以下的父母,過去列報扶養的「免稅額」必須要收入8.8萬元以下才可以列報扶養,或者是年滿60歲以上的父母。

但是考量納保法規範,收入基本生活費不能課稅,所以這次鬆綁爲60歲以下的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收入只要17.5萬元以下都可以扶養。

官員解釋,這樣的鬆綁對於扶養薪資收入17.5萬以下父母的最爲有利,不僅可以享受20萬元的薪資扣除額之外,還可以有8.8萬元的免稅額;但像是租金收入爲主的包租公,因爲沒有另外的扣除額,享受的優惠就沒有這麼多。

此外,對於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包含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等,財政部也增列符合衛福部公告、可享用長照扣除額的對象;以及受監護宣告,未撤回者也可以列報扶養。官員表示,函釋公佈之後即可上路,所以今年5月報稅,納稅義務人就可以享受鬆綁後的小確幸。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款規定所稱的無謀生能力,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條件之一爲「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配合近期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能者資格,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並參考其他部會法院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條件與見解,重新檢討「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並作新的解釋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也屬所稱「無謀生能力」的範圍

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納保法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2019年度的爲17.5萬元。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爲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