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子偷拍裙底 竟拿平板當場被逮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1名56歲張姓男子,今年5月在南港區間依女子獨自站在路邊,竟拿起平板電腦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女子,竊錄女子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被當場查獲,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2023年5月5日晚間2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見被害女子獨自在路邊,竟基於妨害性隱私、妨害秘密之犯意,無故持平板電腦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女子,竊錄女子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經女子當場發覺報警處理,爲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法官審酌,被告前有因妨害性自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猶不思警惕,爲圖滿足一己之私慾,竟持平板電腦攝錄告訴人之性影像,所爲實有不該,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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