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扣帽」取締 男提平等原則這理由被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爲,平等原則並不包含違法行爲,將全案駁回,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去年11月,南投縣埔里鎮某街道停整排車,被民衆檢舉妨礙交通,但因該路段未畫紅線,且車輛佔據道路寬度未影響他車通行,1名遭警舉發單的男駕駛,向南投監理站申訴,整段路都有停車,卻僅2、3部車被罰,最後遭駁回,再向南投地院行政訴訟,法官認爲平等原則不含違法行爲,予以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埔里警方接獲民衆檢舉,指稱該街道停滿車妨礙交通,該名男駕駛剛好車子也停在這條街道上,員警當場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掣單舉發。

該名駕駛不服,於去年12月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屬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書,經南投監理站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申訴遭駁回,男駕駛再向南投地院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蕭姓駕駛主張,該路段並無設置紅線,亦無任何禁止停車標示,車輛車寬後仍有223公分,足供一般小客車通行,且車輛並非頻繁,故應無妨礙其他人,而員警僅舉發2、3臺車輛。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答辯,違規停車不一定是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禁止停車之標誌或標線爲必要,有妨礙人車通行之情形即適用。其車輛所停放位置已佔車道約1/2路寬,使一般小客車通行時,被迫須跨越雙黃實線至對向車道,始得通行,有妨礙他車通行情形。

南投地方法院指出,該路段皆停車輛,員警僅舉發2、3部車,但《憲法》的平等原則並不包含違法行爲,不能別車沒罰就要比照不予舉發、裁罰,無從主張不法之平等,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