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部國有地增劃編原民地 面積4667.15公頃

國產署表示,爲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輔導原住民取得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行政院96年1月12日覈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劃」,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國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國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俟公所審認循序層報行政院覈定增劃編爲原住民保留地,國產署即將土地移交原民會,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原住民就該署經管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該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使用土地情形,俟行政院覈定,即配合移交原民會接管。96年至112年7月,國產署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國有土地面積達4667.15公頃,其中位於花蓮縣國有土地居冠,佔全部移交面積65%。

爲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產署賡續配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