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幼女洗澡開浴室門偷摸屁股 色父猥褻罪不起訴原因曝光

趁幼女脫光光洗澡摸屁股,色父因「這行爲」不起訴猥褻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市一名父親去年9月趁13歲女兒進浴室洗澡,突然開門,摸女兒屁股,警方依《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將父親送辦,不過,檢察官依據女兒的證詞,認爲女兒被父親襲臀之際,當下來不及反應,且父親被制止後即罷手,認定父親犯行屬於性騷擾,改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父親,並請法院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據調查,被害女兒與父親同住,去年9月8日深夜10時30分,父親見女兒拿浴巾進入浴室洗澡,竟直接打開浴室的門,對着赤裸的女兒,用手觸碰她右側臀部數次,事後女兒提告,警方依《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將父親送辦,檢方調查期間,因父親未到案一度遭通緝。

檢方因被害女兒證詞,指父親摸她時,她當下來不及反應,發現父親摸她屁股後,立刻大叫「你在幹嘛!」,並甩開父親的手,父親就停手沒有再摸,並稱父親摸她前沒有威脅她,也沒有拉住或抱住她。

檢方認爲,雖然加害人與被害人是父女,被害人確受被告監督、扶助、照護之人,但被告的行爲構成法定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性騷擾罪,而不是法定本刑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因此改依性騷擾罪起訴。

不過,這名父親因涉故意對未滿18歲的女兒犯罪,因此檢察官請求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依法該名父親最重可判處3年徒刑,跟《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的刑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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