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提高旅宿業者未投保罰緩 最高開罰50萬元

▲立委鄭寶清。(圖/立委提供)

記者胡順惠臺北報導

交通部交通委員會今(1)日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審查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七條提到,觀光旅宿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立委鄭寶清等18人提案,觀光旅宿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若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希望提高現行法規的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最後通過的罰緩範圍則是,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交通部常務次長文中表示,現行條文提到除處以罰鍰外,得以廢止其營業執照登記證,不過交通部考量法律應有一致性,修改爲屆期未辦妥者,纔會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針對屏東縣霧臺鄉哈尤溪自設閘口控管遊客數量收費爭議,立委陳雪生等人臨時提案,請觀光局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權利、對自然生態環境最低影響與永續,同時亦能保障外地遊客權益等,盤點既有相關法規所做之一般性規定,是否適用於原住民保留地當地現況,並據此爲修改依據,於一個月內向委會管理機制建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