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修法 10年內再犯毒駕撞死人 最重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

毒駕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行政院23日通過法務部《刑法》修正草案,未來單純毒駕者最重可判3年徒刑,若毒駕致人於死、重傷者,最重可處10年、7年徒刑;10年內再因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嚴懲毒駕已成爲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政策之一。法務部長蔡清祥除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法,將毒駕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杜絕僥倖。

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今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之雙重目的。

法務部指出,本次毒駕修法重點,只要是毒駕者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即構成刑責;另尿 液無法檢驗毒品反應,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吸毒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可處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爲,杜絕任何僥倖。

《刑法》修正草案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單純毒駕者最 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修正草案並規定,10年內再犯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