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 明年起刪除口試並修正考科

考試院今天院會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草案,114年起這項考試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考試方式,同時修正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今天院會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草案,民國114年起這項考試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考試方式,同時修正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等,減輕應考人重複考試負擔,併兼顧用人機關實務運作需求。

考試院指出,這項考試及格者只是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現行考試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口試等4種方式,與用人機關辦理的遴選任用考試方式部分重複。

考試院表示,爲了免徒增試務勞費,適度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參酌用人機關建議及學者專家研商會議決議,修正這項考試的考試方式,刪除「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保留「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2種方式,並將筆試成績佔比由20%調整爲60%,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佔比由30%調整爲40%。

考試院表示,爲了滿足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依用人機關建議及參考律師高考第二試選試科目,修正這項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分別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2科目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3科目,並將「海商法」修正爲「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爲「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爲「勞動社會法」。

考試院指出,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規定,這次也修正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的院級名稱,將「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修正爲「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這些修正都自114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