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日本日立暫停召開股臨會假處分聲請

日立製作所及永大公司派日前提出公開徵求委託書名單,日立製作所及永大兩公司本週一(25日)提出徵求6席一般董事、各3席獨立董事名單,市場派則提出4席一般董事、4席獨董名單。

永大獨董陳世洋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通知,法院駁回日立製作所理由有4:

1、獨立董事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集股東會,除於形式上觀之,有明顯違法或權利濫用情事者外,不應僅憑揣測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可能發生之狀況,即要求預先制止而爲干涉。

2、公開收購事涉公司、股東權益重大,永大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取決於各股東理智判斷及自由意志,未能逕以108年4月18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開,遽認對永大公司及股東權益即有何急迫危險。

3、108年4月18日股東臨時會改選永大公司第1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之結果爲何?臺灣日立公司公開收購之成敗爲何?均屬未定,故日立公司及臺灣日立公司之損害及危險未立即發生,而達重大及急迫。

4、陳世洋通知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時間爲108年2月27日,臺灣日立108年3月6日延長公開收購時間至108年4月22日,足徵臺灣日立公司延長公開收購期間時,已可預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與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相近,可能發生公司經營權更易之情形,故日立公司及臺灣日立公司主張之危險系因其自己之行爲所致,難謂有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