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起來什麼都不要!爬進屋內勒昏前女友 抓狂拖進摩鐵

劉男分手後進爬進前女友家,不僅將她勒昏還拖進摩鐵。(示意圖/shutterstock)

嘉義縣一名劉姓男子與A女分手後,懷疑A女與他人有曖昧,2023年6月3日晚間9時許,LINE訊息給A女:「都無所謂了,命一條而己,隨便了,你今天沒抱住我,我車上拿槍了」、「看懂你了,祝(注)意了,我命不要也可以」。過了幾天又傳訊息恐嚇:「你等着,記住今天是你讓我瘋起來的,沒用了,我瘋起什麼都不要了」。

劉男持續傳訊息想要挽回,但A女不接他的電話,連訊息都不讀,因而心生不滿,去年6月11日凌晨0時許,開車前往A女住處,攀爬到2樓進入A女的房間。原本熟睡的A女被聲響驚醒後,劉男嗆聲:「敢玩弄我,要給妳死」,隨即將A女勒昏。

劉男見A女昏迷後,先將1樓客廳監視器電源拔除,再將A女搬到1樓後,把A女拖行到小客車上,開車前往一家汽車旅館投宿,劉男抱A女進入房間後,拔掉室內電話線,避免A女有機會打電話求救。

A女醒來時,要求劉男帶他就醫,但劉男置之不理。直到當天上午8時許退房後,劉男駕車載A女回到老家,A女趁劉男暫時離開之際趁隙脫逃,在路上向恰巧經過的劉父求救,由劉父帶她前往報警。

法院審理,劉男辯稱:「都無所謂了,命一條而己,隨便了,你今天沒抱住我,我車上拿槍了」,這句話我承認恐嚇,但「看懂你了,注意了,我命不要也可以」、「你等着,記住今天是你讓我瘋起來的,沒用了,我瘋起什麼都不要了」,我認爲沒有恐嚇,那是因爲我跟友人吵架,傳給A女看的。

劉男說,我本來要帶她去看醫生,才帶她上我的車。後來看她好很多,想跟她講話,就帶她到汽車旅館去。她跟我說要去醫院,我跟她說好,後來我看她越來越好,就帶她回我老家,想跟她講話。我想跟她講清楚後,就帶她去醫院。我帶她到老家後,有打算帶她去看醫生,但我回家拿錢再回老家時,她已經不見了。

A女向法官表示:我當時在睡覺,他突然就跳到我牀上講話,我才醒來,醒來之後就看到他拿電線勒我…我就失去知覺了。然後醒來之後就在一個陌生的房間裡面,是汽車旅館,我不知道我怎麼從2樓房間到汽車旅館。

我在汽車旅館的時候,我身體不能動,他有關心我的身體,問我怎麼了。除了這次之外,他沒有用其他方式傷害過我,他平常對我還不錯。他被抓之後,有透過他爸爸轉交信給我。我不知道爲何會變成這樣,我很傷感,我覺得他應該真的也沒有多壞,也沒有真正想要我死。我也有回他一封信,我願意原諒他,希望他之後出來好好做人。

法官審酌,劉男友寫道歉信函給A女,還爲A女抄寫心經20本。A女寫給劉男的信件,表達會替他向法院求情,原諒劉男的一時衝動。

A女在審理時也表示:我希望他能意識到,一段感情走不下去,不是都別人的錯,都有原因。不能因爲一時衝動,不能因爲喝酒後就去傷害別人。他寫了兩封信拜託我原諒他,我尊重法院判決,也希望給他機會,給他寬恕的機會,讓他改過。我願意原諒他,但希望他出來以後好好做人,不要再騷擾我跟我女兒。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劉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刑2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刑7年10月。又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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