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前議員林卓廷今早被捕 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

香港議員林卓廷。(取自東網

香港民主黨前議員林卓廷的社交網站專頁透露,他於今早(28日)7時許被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受調查身份資料。至上午近9時半,他乘坐七人車抵達香港北角廉署總部受查。廉署今早(28日)落案起訴林控告他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即涉嫌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他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向公衆部分公衆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

林卓廷今早在其社交平臺專頁上載一段約9分鐘片段,顯示他被捕的情況,2男1女廉署調查人員上門拘捕,指控林涉嫌於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向公衆披露一名接受廉署調查人的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林卓廷向廉署人員查詢所謂的受查人身份時,人員指不便透露,又稱不會搜屋,稍後會帶林返回廉署總部落案起訴,並向他展示一些文件作調查之用。

約上午11時,身穿廉署T恤的林卓廷獲准保釋離開廉署,他指自己今早被廉署檢控其3項罪行,即披露廉署調查人士,重申廉署已淪爲律政司打壓異見人士的政治工具,作爲前廉署調查主任感到痛悲。

香港廉署發言人指,明白公衆對元朗721事件的關注,亦十分重視接獲的相關投訴,已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專責處理有關個案,該調查仍在進行中;而同時間亦有相關司法程序展開(即披露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份的個案),廉署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30(1)列明:「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衆、部分公衆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