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申請「隨市長行程攝影職工」 工時無上限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近日向勞動部申請「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職工、臨時人員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基法84-1條(責任制)。(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近日向勞動部申請「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職工、臨時人員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基法84-1條(責任制),包括工作時間、例假、休假日等都不受勞基法限制。

依勞基法8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正常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工)規定限制。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臺北市政府曾在市長陳水扁任內向勞動部申請、並經審覈過後公告,目前全臺僅有臺北市的「隨同市長行程的專業攝影職工、臨時人員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基法84-1。

黃維琛轉述,此次高雄市政府新聞局申請理由爲該類人員爲有突發性、臨時性因素,加上高雄市幅員遼闊等原因,一天的工時可能會超過12小時,因此向勞動部申請,適用的勞工約有4人。

此外,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也分別向勞動部申請放寬「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或估價專員)」及「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勞工」適用勞基法84-1,前者約有241人、後者則有4000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