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企業研發支出 抵營所稅

工商團體對產創條例意見

爲鞏固並提升關鍵產業的國際供應鏈地位,經濟部提出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2修正法案,列爲立法院新會期主打優先法案,並定下目標,新會期三讀後自2023年1月起適用,至2029年底落日。工商團體對此表示贊同並全力配合推動,仍也強調在半導體業之外,正全力發展的電動車、5G等產業也須一併納入。

除此,工商團體建議增列數位、綠能產業投資項目,更重要的是,最低稅負制應一併接軌國際,纔不會一邊給予稅務優惠,另一邊又限制使用稅務優惠。

爲維持臺灣在國際供應鏈上的優勢,經濟部提出增訂《產創條例》10-2草案,明定「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2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且爲避免租稅過度優惠,參考OECD最低稅負制的精神,訂定有效稅率應達15%之適用條件。

工總指出,這項法案產業界皆表贊同,主要是因各國爲促進關鍵產業發展,都祭出鉅額的補貼措施及租稅優惠,以韓國爲例,爲爭取次世代技術全球主導權,研發投資抵減率最高可至40%、設備投資抵減率最高也有10%。

但工總提出兩點建議,一,所謂「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應以半導體業爲限,而應包括我國正全力發展的電動車、5G等產業。

二,工總指出,由於要符合「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者」,可能只有少數大公司,政府除應向產業界說明增訂的戰略目的及重要性,也應要求「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者」,應將其站穩國際地位的效益擴及國內中小企業,以消除獨厚大企業的疑慮。

工商協進會則指出,既然要新增10-2條,應再增列數位轉型、綠能、淨零轉型的投資抵減項目,以加強企業投資數位、綠能產業誘因,儘速進行數位、能源轉型,並達到淨零碳排政策目標。

工商團體也建議,我國最低稅負制修法應參酌OECD相關規定,讓更多仍需要政府扶植的企業真正享有投資抵減優惠,而不會一方面獲得稅收優惠鼓勵,另一方面卻又因爲最低稅負制無法享用,讓企業能有更多資源可以持續投入研發及生產活動中,才能真正鼓勵產業創新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