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幫男友口愛 他挨告喊冤「有拒絕」 女自曝:我逼的

國中妹幫男友口愛,他挨告喊冤「有拒絕」,女自曝:我逼的。(示意圖/Shutterstock)

雲林一名男子涉嫌讓國中女友替他口交,遭檢方起訴,但少女出庭時證稱,是自己拉男友進廁所,強調「他好像不同意」,一審法官採信少女證詞,判男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勘驗2人對話紀錄,男子確實說過不同意,少女卻回「我說可以就可以」,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據判決書指出,國中少女在2019年7月間與男子認識,2人於去年8月開始交往,同年10月,2人一起去KTV唱歌,經少女同意,少女在包廂廁所內幫男子口交;事後因少女以爲口交會懷孕,因此詢問社工,社工聽聞後通報,檢方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爲性交罪嫌起訴男子。

法庭審理時,男子辯稱當天是少女主動拉他進入廁所,脫下他褲子口交,當下他曾表示「不要這樣」,且試圖推開少女,又因他沒有經驗、緊張、驚嚇,且心臟曾經開刀,力氣不大,才未有更激烈的阻止方式,而少女也證述男友好像不同意;一審法官採信少女證詞,判男子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爲少女於偵查審理中,刻意強調其力氣大,男子無法掙脫,完全與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不符,縱使男子一開始有不願,但在整個過程中,至少有默示同意、半推半就的讓少女完成;按照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少女是以強暴之方式,在違反男子意願的情況下,對其爲口交行爲,換言之,男子纔是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少女則是加害人,原判決未向少年法庭告發,尚難認於法有違,難以憑採。

法官勘驗2人對話紀錄,案發後男子曾問少女爲何要陪她去廁所,少女回「就想幫你口交」,男子回「啊我不是有拒絕你...」,少女表示就想嘗試看看,男子說「啊我又沒說可以」,少女則回「我說可以就可以」。

法官認爲,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爲真實之程度,此外,勘驗現存全部證據資料,複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資認定男子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