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監檢法協作機制 推動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順暢高效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陸麗環

近日,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溝通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監檢法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溝通協調、開展聯席會議、提前介入、辦理司法指定管轄事宜等工作進行規範,推動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高質量發展。截至目前,海南省紀委監委已商請省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案件2件,辦理指定管轄案件11件。

爲促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意見》建立職務犯罪案件日常聯絡和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省監委案件審理室、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各指定1名部門負責人作爲聯絡員,負責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案件信息共享、重要情況溝通、法律文書送達、新聞信息發佈與輿情處置、深化業務研討交流等工作。聯席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交流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經驗做法,對全省各級監委和法院、檢察院認定不一致的案件開展覆盤分析,協調解決全省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質效。

《意見》進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明確省監委案件審理室辦理在全省有重大影響或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的疑難、複雜案件時,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日內,按照程序報批後,以省監委名義書面商請省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同時,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提前介入不規範問題,《意見》提出原則性要求,監察機關在商請提前介入時應當科學選擇介入時機、規範介入方式、注重介入效果、重視補證工作。

結合海南省直轄縣的實際,《意見》對辦理司法指定管轄事宜進行規範,明確省監委指定市、縣(區)監委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起訴、審判管轄的,被指定市、縣(區)監委給上級報送辦理司法指定管轄的請示及有關材料的時間、程序,以及相關的對接部門,確保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規範有序。

此外,《意見》還對防止干預司法活動提出明確要求,嚴禁辦案人員超越職責權限,違規過問和干預、插手具體案件辦理,對事實定性、量刑處理、涉案財物處置等施加影響。

“下一步,省監委將根據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溝通銜接相關機制,增強法法銜接合力,適時與司法機關共同發佈典型案例,用好‘活教材’,提升辦案輻射效應。”海南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