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自打臉來還清白 翁啓惠:致上誠摯的謝意

中研院院長翁啓惠感謝監察院還他清白。(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重新調查浩鼎案,並認定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啓惠無涉及不法,引發爭論。翁啓惠今晚發表聲明說,他一向堅持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我的名譽。對於監察院重新檢視後還他清白,他致上誠摯的謝意。

浩鼎案爆發後,監察院在2017年通過翁啓惠的彈劾案,公懲會並在2019年判決認定翁有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兩違失,判翁申誡。不過監察院現在重新調查,並認定翁無財產申報不實,也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可說是打臉自己。

對此,翁啓惠發表聲明如下:

最近媒體報導我向監察院陳情之事,爲免誤解,謹再說明如下。

首先,如我一向所堅持,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我的名譽。而此次監察院在收到我的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我清白,我在此致上誠摯的謝意。

容我再次簡述此次陳情的緣由:

一、先前個人遭遇司法事件時,在法院審判前即受到監察院以九大缺失提起彈劾,但隨着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主要僅有「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在司法程序後尚未釐清。

二、之後公懲會記我申誡,理由是「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然而在嗣後的程序中,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 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我沒有不實申報財產。此外,這兩屆監察院嗣後於2019年及 2020年主動進行的獨立調查中,也認定我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中研院也從未認定我有違背任何規定。前述事實均已證明我沒有「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爲。

三、之後我整理前述資料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詎料在監察院向公懲會提出的回覆及公懲會開庭時的陳述,竟無視前述訴願會的議決及監察院自行調查報告內容,繼續基於錯誤事實指摘我違反規定,這讓我在再審中不能獲得公平對待,也是我此次陳情的主要原因。而監察院此次結論同意「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之原則應該被適用,亦即監察院對外(包括對公懲會)不得再做不同的陳述,這也證明了我的陳情是有道理的。

作爲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我是合法的提起陳情。雖然,我對於監察院應利用何種程序重新審視已經調查過的案件,並不瞭解,也無從評論,但監察院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形下,願意重新審視過往案件,我個人認爲是值得鼓勵及肯定的,這也才符合設立監察院及人權立國宗旨

此外,也有媒體報導,說法院判決認定我有行政違失,這更是極大的誤解。該判決是指出對於起訴書指控的行政違失,並非審判範圍,應由權責機關處理,而監察院現今作出公正的事實報告,也確認我並無行政違失。此一事實,證明了現在部分提出評論的人,對於事情的沒有正確瞭解,甚至以立場代替事實,令人遺憾。

最後我鄭重呼籲,期盼社會輿論對事件起初不明就裡的基礎內容有正確的認知,並能在此事件吸取經驗,避免類似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