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間諜罪修法 工總提三建言防誤觸

兩大修正案上路後,違法者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金額,還可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業界至感憂慮與關切,深怕誤觸遭罰。

爲此,工總理事長苗豐強昨日緊急邀集國內18家高科技廠商進行視訊會議,包括聯發科、臺積電、鴻海、宏達電、原相等國內重量級廠商的法務長,均親自參與討論。

各界雖都認爲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執法之重點。經討論,工總提出多項建言。

工總表示,由於「經濟間諜罪」涉及刑責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對於「實質控制」、「國防需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名詞定義必須明確且具體。尤其是對於「經濟間諜」必須要有確切的主觀犯意與具體行爲始能認定。

第二、未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國安法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建議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滾動修正適當界定。

最後產業界非常擔心對在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採取「事前審查制」,可能會影響企業營運和研發活動以及商務運行,更可能直接影響高科技產業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技術合作或投資的意願,且可能增加員工參與核心關鍵技術相關專案意願,對企業在研發人才之運用與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響。

爲此,工總就核心技術人才管制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對於正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的進行中案件應該不溯及既往;未來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核心關鍵技術的限制範圍;應明定哪些對象將受到限制,以及除應明定政府補助或出資的一定基準外,也應考慮業別與技術屬性,確保合理與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