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審法》三讀 軍人非戰時犯案迴歸一般法院審理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法院6日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現役軍人在平時犯凌虐部屬、不當處罰、阻撓申訴、外患瀆職、公共危險、殺人、傷害、性侵、在營區竊盜等罪,全部迴歸《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目前已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可移送一般法院管轄。

條文規定,若犯罪事實有一部分可依《刑事訴訟法》偵辦,就全迴歸《刑訴法》偵辦。目前已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可移送一般法院管轄;亦即洪仲丘案可立即適用,藉由一般司法偵辦,協助釐清真相。

至於外界呼籲,軍法全面迴歸一般司法,修法分兩階段施行。除上述的凌虐部屬等罪外,未來顛覆政府、暴動、泄密、敵前抗命廢弛職務、對長官施暴劫機、酒駕、毀壞軍用設施、製造或販售武器等罪,都全面迴歸,不過因尚須準備時間,成立「專業法庭」,要等修法公佈後5個月再施行。

修法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但未來審判時,刑度仍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