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衝撞、輾壓女友 恐怖情人判7年2月

張男不滿女友提分手,竟開車衝撞、再輾壓身軀,再拖行2公尺,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張男不滿交往8年的吳女提分手,去年5月間吳女由父親開車載返任職的南投營區,吳女下車後,張男竟開車疾駛衝撞吳女倒地,再倒車、踩油門輾壓過身軀、拖行2公尺遠。吳女傷勢慘重,緊急送醫救回一命。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張男7年2月,張男辯稱無殺人之意,被二審駁回,仍可上訴。

張男與吳女自2013年交往,吳女去年4月間提出分手,張男不斷打電話、傳訊息,多次到她工作的南投某營區找人,想要挽回感情,但吳女不予理會。

吳女去年5月8日晚間例假結束要返營區報到,父親開車載她到營區,張男開車尾隨,晚間9時許抵營區大門附近,見吳女下車、步行到後座要拿行李,竟踩油門開車衝撞。

沒想到張男還不罷休,再倒車、加速衝撞吳女,狠心輾壓她身軀,還拖行2公尺遠,吳父坐駕駛座猛遭衝撞,雙腳及下背挫傷,緊急下車追車,但張男開車迴轉逃逸。吳女傷勢嚴重,緊急送醫救治。

張男到案後,坦承開車撞人,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他未高速衝撞,也想下車察看吳女的傷勢,但駕駛座車門打不開,纔開車離開;本想自首,但剛要出門,警察就上門了。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畫面,認定張男從撞車到迴轉離去的動作,且撞擊後,再加速輾壓吳女,手法兇殘,致人於死的立意很明顯。一審法官以張男分手後糾結怨恨,以開車衝撞、輾壓的極端殘暴方式報復,使吳女身心受創,手段殘酷且犯後否認殺人,依殺人未遂罪判7年2月。

張男不服,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原審認定全案屬殺人未遂罪,罪刑相當、符合比例原則,且張男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