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下士疫情高峰酒醉鬧事 軍方震怒汰除!法官1原因保他軍職

判決指出,楊姓下士於2021年疫情高峰外出飲酒,並因與民衆起衝突而被警方帶回詢問,所爲也遭軍方認定漠視防疫規定及深夜冶遊禁令,決議核予大過2次,評鑑不適服現役。(圖 / 中時資料照)

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一名楊姓下士,新冠疫情高峰期間外出飲酒滋事,被所屬單位認定損害軍譽,予以記大過2次,同時評鑑不適任加以汰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人評會議並未針對楊員所犯情節的輕重即予以記過,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規定,2023年撤銷處分。戰管中心不服抗告,但因爲上訴時間意外逾期,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楊姓下士於2021年4月26日凌晨2時許,在酒吧飲酒後與民衆起衝突,並被警方帶回詢問,所爲也遭軍方認定漠視防疫規定及深夜冶遊禁令,損害軍譽,因此決議核予大過2次,評鑑不適服現役。對此,楊男不服被汰除,提起訴願,不過訴願結果原處分遭決定駁回,於是再提起行政訴訟。

楊員表示,自己于軍中表現優良,歷年來考績均爲甲等或甲上,但人評會議過程卻將他過往的資歷列入考量,僅針對本事件討論,逕自記兩大過,正當性不足,應予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人評會考覈不適服現役者,卻一次記2大過懲罰命令,影響楊男繼續現役之權益,並認軍人有違失行爲固應懲罰,但施以何種懲罰,權責機關懲處應合比例原則。

法官依據會議內容,查獲評議委員,未審酌及討論楊男違失情節的輕重、其爲所而導致的危險或損害,或是犯後態度,就直接決議記大過2次,與《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規定不符,判處撤銷。

對此,戰管中心依規定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2023年11月2日以前)補提上訴,不過卻直至7日才聲明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裁定駁回。

戰管中心不服抗告,主張既設臺北大安郵政90296號信箱,即應送達予該信箱人員,而非送達予代表作戰部郵政90253號信箱的人員簽收。另戰管中心直至2023年10月18日才接收判決書正本,11月6日即聲明上訴,未逾定上訴期間,同時強調郵政人員便宜行事、所引發的後續影響,不應由戰管中心承受。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一審判決儘管尚未送達戰管中心的信箱,卻已同時送達其委任的律師事務所,此部分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認爲戰管中心的抗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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