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教師婚外情、行爲不檢 改爲4年內不得任教

▲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圖/記者文萱攝)

記者王文萱/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對於教師行爲不檢有損師道者,罰則由最重終身禁止任教,改爲若有悔過機會,將視情節輕重,經議決後,在1至4年內不得聘任爲教師。

去年一名教師因婚外情校方依法解聘,終身不得聘用,該名教師認爲懲處過重,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定,未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該條文將於7月27日失效。

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若「行爲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遭解聘後學校不得再聘用,將予以終身禁止任教。不過教育部已提案修法,立法院並於27日晚間三讀通過,將改爲視情節輕重、有悔過機會者,得遭學校停聘滿4年,隨後可再回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