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取得房地 財部放寬持有期間計算

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課稅,仍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來判斷;財政部說明,本次核釋僅針對計算持有期間,房地合一稅相關適用仍依取得時點爲準。

依所得稅法,房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徵稅率15%至45%,持有2年內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自住房屋土地(6年以上),所得400萬元部分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其中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原本只能與最近一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依最新核釋,則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A的祖父B在2017年1月1日買入自住房屋土地,嗣後在2022年1月1日過世,由A的父親C繼承;又A的父親C在2023年1月1日往生,再由A繼承,A在2023年11月3日以2,000萬元出售該自住房地。

假設A在2023年1月1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700萬;A出售房地的課稅所得爲1,300萬元。依函釋發佈前的計算方式,A出售房地持有期間雖可加計A的父親C持有期間,總計1年10個月,但仍短於2年,應適用最高稅率45%,應納稅額585萬。

在函釋發佈後,A的祖父B持有期間5年可並計,總計持有期間約爲6年10個月,適用持有期間5年至10年的稅率20%,應納稅額爲260萬元。且若A的祖父B、A的父親C及A持有時均符合自住條件,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應納稅額可再降至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