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第三地來臺 投資分公司加嚴列管

爲防止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經濟部2020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加嚴第三地陸資認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於今年6月8日修正公佈,將規範對象擴大,新增陸資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且將管理範圍擴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經濟部表示,有鑑於陸資企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在臺灣地區的協力者,同時也發現陸資常藉由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在實務上,確實也屢屢發現陸資企業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實際身分或資金來源來臺投資,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及資本市場秩序。

在最新許可辦法草案中,因應擴大管制對象,將名稱修正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