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對網紅課稅 財長:是針對美國來源所得

Google將針對YouTuber收益課稅、又被稱爲網紅肥咖條款財長蘇建榮29日在立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房地合一稅2.0備詢時表示,美國主要是針對網紅的美國來源所得課稅,若爲網紅的臺灣境內所得、仍由我國課稅。

YouTube母公司Google發函通知各大YouTuber,必須在今年六月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有申報就只對「美國來源所得」課稅30%,否則將針對網紅「全球總收益」扣繳24%懲罰性稅負

財政部官員表示,網紅在平臺的收入應申報爲「其他收入」,併入綜所稅課稅、適用5%~40%累進稅率,至於單一年度美國來源所得與境外來源所得若超過100萬元,必須申報海外收入,若境內外所得合計超過670萬元且超過綜所稅負,則必須適用最低稅負制、僅就超過670萬元部分課徵20%。

另外,財政部強調,網紅在美國已繳稅負的該筆所得可持完稅憑證回臺抵稅。但如果支持者是申報贈與、由贈與人減除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剩下的贈與金額物品價值課徵10%~20%贈與稅負,受贈網紅免申報所得。

舉例來說,一個網紅一年有5千萬元收入,其中有2千萬元來自美國、2,500萬元來自歐洲各國,500萬元爲我國。

在申報我國所得稅時,必須申報海外收入4,500萬元、境內收入500萬元,假設無其他所得,最低稅負爲866萬元,綜所稅約117萬元,則該網紅當年度在臺要繳866萬元稅負。

若該網紅在美國已課稅,該網紅可依照美國完稅憑證回臺抵減2千萬元海外所得,最低稅負降爲366萬元,則該網紅當年度在臺繳366萬元稅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