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突腹痛闖室友套房上大號 高院: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林姓大學生腹疼,但公用廁所有人,便到許姓室友套房「撇條」,被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認爲要林忍着肚痛不能借廁所,若拉在褲子裡或是在衆人面前便溺,是一種凌遲,也是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不正義」的價值判斷,判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林與許是室友關係,不是路人硬闖排便,駁回上訴確定。

林姓大學生與許姓男子、另2位室友共同承租房屋,房內格局爲4房1廳,有2個廁所,許承租含有廁所的套房。4名房客也成立「輔大宿舍」的通訊軟體LINE羣組。

林2022年9月5日找朋友來家中聚餐聊天,衆人聊到一半,林忽肚痛不可堪,但公用廁所有人在使用,林情急下跑到許的房間使用廁所。

許返家後發現馬桶有排泄物及污漬,憤而提告,新北地檢署訊後依侵入住宅罪起訴林。新北地院開庭時,林表示因天生體質差,容易拉肚子,那一天剛好急性腸胃炎,公用廁所又有人,「我不可能當着大家的面拉出來,又沒有辦法忍,情急之下才想說要跟許借廁所使用,事後也有向許賠罪。」

新北地院認爲,日常生活中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必須找地方如廁的經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如果能及時找到廁所抒解,就像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因此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等待,不可以進入許的套房內使用廁所,完全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畢竟這麼近的地方就存在另一間廁所,卻不能使用,對於肚子痛的林來說,欠缺期待可能性。

林因爲肚子痛,未事先取得許的同意而使用廁所,一審認爲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具有社會相當性。如不算是「正當理由」,法院便是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衆人面前便溺,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因此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指沒有案發時公廁有人使用的證據,且林可以透過通訊軟體與許聯繫,但他卻沒事先通知,況且他還留下排泄物、污漬未清,與一般常情不符,一審判決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成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罪責等3項要件,缺一不可,林因爲肚子痛而進入許的房間內使用廁所,非無故擅自進入,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而得阻卻違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

雖然房客間不負有互助互惠、彼此照應的法律上義務,但高院認爲互相包容體諒、和睦相處、合理使用與共同分擔公共空間的清潔,纔可尋得幸福人生。高院認爲林爲了保護較優越的身體健康利益,而侵害較低位階的自由法益,且許姓室友曾表示過如有需要可以借用他房間內的廁所,當時又不在家、未將房間上鎖,林所爲對許的危害性明顯較低,屬緊急避難行爲。

雖然二審的見解與一審不同,但結論都相同,高院駁回檢方上訴,林無罪確定。

林姓大學生腹疼,但公用廁所有人,便到許姓室友套房如廁,被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林與許是室友關係,不是路人硬闖排便,非無故擅自進入,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而得阻卻違法,駁回檢方上訴。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