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爭議 全教總建議改爲85制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中)表示,共有所得替代率往上調整及推休教師改爲85制(年資+年齡)等修正意見,將會在公聽會中表達訴求。(鄭任南攝)

出席代表共同高聲齊呼要求國會嚴審法案。(鄭任南攝)

年金改革已在立法院進入審查階段,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召開記者會主張,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他們堅決反對,建議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爲85(年資+年齡)制。

全教總指出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但相關年改法案仍有許多缺失,全教總呼籲朝野委員針對以下問題提出修正:

一、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往上做調整:按退休制度原理,有多少年資就應累積多少給付,目前各年改版本均以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的方式扣減退休給付,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做法背道而馳。全教總建議,應破除替代率迷思,打開替代率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

二、教師退休60起支不妥,宜改爲85(年資+年齡)制:全教總認爲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國會朝野黨團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爲85(年資+年齡)制。

三、已退、在職不應雙重標準,建議維持一致:年金改革應採取公平一致標準,但行政院方案卻是對已退、在職採取不同標準,包括退休金計算基準、補償金給予,均出現雙重標準,全教總主張改革標準應該一致,補償金一次給付應與已退者相同,退休金計算基準,在職人員亦應與退休人員標準一致,避免產生爭議。

四、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建議修正:針對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官版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全教總認爲政府系軍公教人員僱主,負有保障員工退休權益之責任,不應以國家財政狀況等理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或遺族月撫卹金或遺囑年金,建議刪除第67條「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文字。

五、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亦應採計:育嬰留職停薪係爲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爲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除了以上缺失外,全教總認爲以下內容不應該再調整:

一、改革不應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前歷次年改,均出現「肥高官、瘦小吏」缺失,在全教總長期論述、爭取下,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薪)2倍計算。

二、改革節省經費全數倒入退撫基金: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迴歸公教退撫基金。政府接受全教總建議,本次法案規定「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三、繼續維持「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年改會方案原擬取消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經全教總要求保留,本次法案仍維持原規定,以確保國家應盡之責任。

四、退休起支緩衝期應予調整:對於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全教總一再主張,應從75開始逐年加1到85,即可退休起支。目前方案就緩衝期部分採納全教總主張,惟退休起支年齡猶待調整,全教總建議教育人員起支85制(年資+年齡)。

五、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保留: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官版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

六、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於退休時領取: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七、現行提撥分擔比例不應改變: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35%(受僱者):65%(政府),調整爲1比1,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不讓政府推卸其僱主責任。

八、一次退休人員應有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目前政府業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

九、年資並計等方案應同步制定: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僱者年資均應可攜、並計,此次官版方案業已同意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並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

十、遺屬年金二分之一應維持:原年改會方案將遺屬年金調降爲原退休金之1/3,全教總遊說宜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方案維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