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要」說的太小聲 男子涉性侵遭判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有句玩笑話,戲稱害羞的人往往「說不要就是要」,如此錯誤觀念,也導致很多社會悲劇的發生;但現在除了得要有「說不要就是不要」的正確觀念外,說「不要」的那方,還必須要大聲說出來才行,因爲有起性侵案,嫌犯竟因指出被害人說「不」的聲音太小,所以遭判處無罪。

臺中市一名26歲的潘姓男子,在7年前與當時僅16歲的女子發生關係,之後遭到控告性侵,潘男在一、二審時都遭判處有期徒刑;但更二審時,女方當時的輔導老師表示,少女當年未主動談到被性侵,法官認爲如此表現不像被性侵害,加上少女當時雖有小聲說「不」,但沒有做出阻止的動作,所以認定潘男在主觀上會覺得女方願意和他發生關係,男子因此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