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搭公車掉手機 司機「撿到隔天」送警局卻被告侵佔

▲吳女搭公車遺失Samsung note8手機,竟告拾獲送警局司機涉嫌侵佔。(圖/記者洪聖壹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欣欣客運672線公車駕駛王男,2018年10月間,在車上發現一支手機,擔心是乘客遺失,隔天好心送往警局,沒想到卻因此吃上侵佔官司,原來是手機主人吳姓女子,懷疑司機太晚送回而提告,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覺得事情很單純,認爲不用浪費司法資源傳喚當事人訊問,直接處分不起訴王男。

吳女是在2018年10月18日,搭乘672線公車時,不慎把手機遺落在車上,等到發現不見的時候,就去警局報案遺失,其實,當天傍晚5點多的時候,該班公車王姓駕駛,就已經在他的駕駛座後方,發現一支用粉紅色護套包着的黑色Samsung Note8手機。

王男隔天上午上班前,親自把撿來的手機送到總站附近的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辦理拾得物招領,沒想到,王男後來接到警察通知,要去警局製作被告筆錄,原來是吳女疑似懷疑他沒有一撿到手機就送警局,告他涉嫌侵佔遺失物罪。

但是檢察官看完相關拾得物公告招領清冊等事證後,認爲王男從頭到尾沒有侵佔手機的問題,認爲不需要浪費司法與社會資源再傳喚雙方出庭,做沒有意義的訊問,直接處分不起訴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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