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夜店喝茫遭友人性侵 惡狼辯很舒服下場曝光

陳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到夜店玩樂後卻加以性侵,陳男辯稱對方告訴他「很舒服、快高潮了、我在跟朋友做愛」,最高法院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2019年與女性友人到臺北市信義區夜店玩樂,酒後一起回到陳男住處休息,但陳男卻利用對方酒醉加以性侵,遭起訴後,陳男否認犯罪還辯稱對方告訴他「很舒服、快高潮了、我在跟朋友做愛」,最高法院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定讞。

擔任多元計程車司機的陳男在2019年5月5日凌晨與被害人一同前往夜店玩樂,4點多同搭乘計程車返回陳的住處,她因飲酒後已有些許醉意,進屋後即躺在牀上準備睡覺,但陳男竟加以性侵。

陳男脫掉被害人的上衣與胸罩,並摸、親、舔她胸部,她推開陳稱:「不要用我」,陳卻不顧仍持續將她外褲與內褲脫掉加以性侵;事發後,被害人向友人表示,覺得自己很髒,想要去洗澡把自己洗乾淨,經友人安撫情緒後前往警局報案。

臺灣高等法院斥責陳男利用被害人對朋友間無戒備之心,無視她表達拒絕之明確意願,不顧她反抗加以性侵,且在訴訟中之防禦辯詞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陳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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