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申訴性騷擾 員警竟違法蒐集個資 下場慘了!

員警遭申訴性騷擾女子,竟違法蒐集個資,法官判刑3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去年擔任臺北市警萬華警分局員警的黃姓男子到高雄唱KTV,卻在包廂外對女子疑有性騷擾行爲而遭對方申訴,黃男卻以LINE聯絡高雄市李姓員警請求調閱監視畫面,被檢方認定違法蒐集個資提起公訴,臺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是否可易服社會勞動,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裁量決定。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26歲的黃男擔任臺北萬華警分局警員(2023年5月24日辭職)時,在2023年5月13日22時30分許,與友人前往高雄市一家KTV唱歌,隔天凌晨4點多,他在包廂外疑對一名女被害人有性騷擾行爲,而遭她至警局對其提出性騷擾申訴。

黃男經萬華分局督察組詢問案發經過,而知悉她對其提出性騷擾申訴,在2023年5月19日在警員宿舍內,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之李姓員警,佯稱其受萬華分局督察組要求調閱案發時監視器錄影畫面,會帶公文一同南下,惟因路途遙遠,委由李先至KTV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李姓員警於是前往KTV,向經理出示警察服務證表示因調查性騷擾案需要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以翻拍方式取得本案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黃男,(李涉犯妨害秘密罪嫌,另案由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黃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另案由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但臺北地檢署就他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將他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審酌黃男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她受損害,其所爲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判處3月徒刑,是否可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