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97歲公公 高院認有殺人故意「持續攻擊傷害凌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羣,說明改判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士林戚姓女子2018年底以各種方式虐死97歲公公檢方雖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但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認定戚女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被害人爲攻擊、傷害及凌虐等行爲」,另外也認爲她案發時「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均無異狀。」所以改依照「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

本案發生於2018年底,根據檢方起訴指出,戚女因不滿丈夫被公公當成搖錢樹,對公公充滿怨懟,從2018年12月20日起,連續2日因公公不願午睡、上廁所,戚女情緒失控,趁丈夫外出上班時,把公公拖到浴室冷水、噴殺蟲劑,甚至用長刷、腳踏等方式,把公公肋骨打斷多根,凌虐致死。她犯案後一度遭羈押,後因精神疾病獲裁定交保,檢方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她行爲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而失去辨識能力,判決無罪。

但高院二審於10日做出改判,依照「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高院隨後由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羣法官,說明判決理由。其中在罪名認定部分,高院認爲,「本院依照外籍看護證述內容、被害人在案發前後的照片法醫研究所遺體鑑定報告,可看出被害人身上有較面積外傷胸部也因大面積挫傷而出血、肋骨有多處骨折,而造成呼吸困難的呼吸衰竭死亡。參照警消人員到場時的證詞研判被害人已經死亡一段時間證據資料,因此本院認定,被告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爲攻擊、傷害及凌虐等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被告辯稱只是傷害被害人,否認殺人行爲,供詞不予採信。」

此外,對於戚女精神疾病是否影響其行爲時判斷能力,高院指出,「審酌被告行爲前後情形,參考臺大醫院對被告行爲時精神鑑定結果,認爲被告在行爲當時辨識能力並無欠缺,原審曾經送陽明醫院鑑定,但陽明醫院並未就被告在案發當年、最接近案發時間在馬偕醫院定期就診病歷資料上面記載『被告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均無異狀,亦均按時拿取處方箋』等內容」故此高院不採用陽明醫院鑑定報告內容,改認定戚女行爲時並未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

最後,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審酌被告學經歷狀況家庭狀況以及被告跟被害人的兒子才結婚二個多月,竟然就在寒冬之際強行拖拉高齡97歲、罹患心血管疾病、無法自行站立的被害人,所爲凌虐被害人的手法,踐踏被害人的人性尊嚴,使被害人於晚年的最後人生無法善終;並參酌被告犯後不知悔改、一再虛構事實。」高院因此改重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