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房出售留意取得日期 稅局提醒 以贈送前原始購買時間認定

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民衆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要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尤其不動產取得日期,應以配偶間第一次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日期來認定,並計算持有期間;此外也應留意取得成本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若屬配偶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另依財部相關函釋規定,這類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互相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不動產的日期作爲取得日,來計算持有期間。

若房屋是配偶向第三人買入,可將購買成本作爲取得成本扣除,再扣除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2016年1月5日以400萬元買入房地,2020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乙君,乙君2022年7月25日以630萬元簽約出售,並於2022年8月28日完成過戶。乙君應依兩步驟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再計算持有期間依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先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410萬元(甲君購入成本400萬元及相關規費10萬元);再覈實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因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爲18.9萬元(630萬元×3%,最多以30萬元爲限),計算後的餘額201.1萬元即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再以甲君2016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2022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爲六年七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40.22萬元,並應在完成過戶日次日起算30日內(即2022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完成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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