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加大立法供給 提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2024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帶來了兩份提案,涉及金融監管、提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等內容。羅衛指出,當前懲治證券違法犯罪行爲雖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監管執法仍面臨制度短板,有必要通過完善立法織密制度籠子,加大立法供給,保證資本市場監管執法工作“長牙帶刺”、有棱有角。

在《完善法律責任 提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的提案中,羅衛表示,資本市場的法律供給不足,對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缺乏必要法律規制。同時,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界定不盡精準合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操縱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違規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屢見不鮮。但因法律未直接規定該類行爲的行政責任,故監管部門只能轉而採用信息披露條款進行行政處罰,無法精準打擊違法者。

羅衛指出,法律缺乏對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背承諾行爲的行政責任規定。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承諾的事項屢有發生,但對此類行爲,法律並未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監管部門在面臨此類情況時,只能轉而從監管問詢、信息披露違法等其他方面進行監督。目前法律缺乏對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背承諾行爲的法律規制,忽視了資本的逐利性,未能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

羅衛建議,單獨制定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條款,建議借鑑刑事領域將幫助犯、從犯單獨入罪的做法(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第三方配合發行人、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的行爲,規定爲獨立的違法行爲。

“同時,新增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並強化刑事追責力度,新增對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背承諾行爲的行政責任,讓監管部門對此類行爲的監管‘長牙帶刺’。”羅衛建議,要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資金佔用等行爲,從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中獨立出來,作爲單獨的違法行爲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構建行刑銜接有序順暢的法律責任體系,推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適用條件,強化刑事打擊力度。

在另一份與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財政金融委員會主任李瑤聯合署名的提案中,羅衛表示,目前金融監管缺少統一的基本法,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同時存在,金融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分業監管立法模式下不同監管領域的規則需要進一步協調銜接。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權責分工不夠明確,且當前金融法律對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缺乏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

羅衛建議,加快推進金融領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臺國家層面的《金融法》,統一金融行業基礎性法律制度,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行業法治水平。新出臺的《金融法》應當體現如下原則:一是強調必須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堅持金融要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三是堅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落實監管全覆蓋,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四是堅持發揮體制機制優勢,發揮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場內在穩定性;五是堅持監管規範和促進發展並重,推動金融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