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上空摟「好朋友」拍惹火照 他討賠50萬元遭駁回原因曝光

一名人夫發現妻子與大學同學擁有情侶刺青,憤而控告該男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嘉義一名男子發現妻子與一名吳姓男子密切聯絡,2人的對話紀錄中互喊「寶貝」,經他搜尋吳男的Instagram帳號後,才發現妻子與吳男有情侶刺青,甚至裸上身拍下紀念照,讓他崩潰控告吳男侵害配偶權求償。但嘉義地院審結,認爲並無證據證明刺青照片爲2人所拍,駁回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主張,與妻子於2020年間結婚,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但2021年間妻子與吳姓大學舊識重新連繫上,同年8月至12月間屢次相約見面,還被他發現2人互傳曖昧簡訊,聊天紀錄記載着,「以後一定不可以嫌棄寶貝煮的飯菜」、「不管遇到甚麼問題,都要當寶貝的靠山」等語。

男子表示,他擔心自己誤會妻子外遇,便搜尋吳男的Instagram帳號,卻發現吳男經常與他的妻子出遊,吳男與妻子更在腋下與腰間刺下情侶刺青,兩人裸體上身拍下紀念照片,妻子也向他坦承外遇,認爲自己的身心爲此承受巨大痛苦,故依法向吳男求償50萬元賠償金。

對此,吳男稱,不知情女方已婚,與女方僅是單純朋友出遊,人夫所提供的Instagram帳號的確爲他所擁有,但裸上身擁抱之刺青照片影中人並非女方。

嘉義地院審結,法官認爲雖吳男的確與女方有多張出遊照片,但合照中爲小孩的單獨照片,唯一2人的合照也僅爲與小孩同騎協力車的畫面,吳男與女方相隔一定距離,難憑此認定2人的互動超過一般男女交往分際。

至於刺青部分,法官指出,該照片的拍攝角度爲脖子以下腰部以上,看不出影中人的臉部,僅看得出2人身上有同樣刺青,但人夫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影中人爲妻子,故酌情後判吳男無須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