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5縣食品輸臺爭議 中市府槓政院判決出爐

去年中央鬆綁日本福島食品,臺中市長盧秀燕當時表示,「中央開放、地方嚴守、重視民意、把關食安」,比照萊豬方式嚴格查驗。(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在2017年規定,臺中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污染之食品,且日本國福島五縣食品不得在臺中市販賣,但此規定去年遭行政院函告無效,臺中市府不服提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應由臺中市議會提告、市府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行政院在2017年「備查」《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關於禁販賣核食的規定,但去年2月21日衛福部公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等規定,開放日本國福島五縣食品輸臺,引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爭。

行政院秘書長認爲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有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之疑慮,請市府表示意見,市府主張並無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之疑慮,但最後行政院以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爲理由,處分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從去年2月21日起無效,市府提起行政訴訟。

臺中市府主張,中市食安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第1、3項規定及罰則之內容,只是規範在臺中市內販賣「日本國福島等五縣製造之食品」之行爲和行爲人,難謂屬憲法規定之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國際貿易政策」事項。

市府表示,基於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於輻射風險之目的,於中央所訂食安法的容許量標準之「最低標準」殘留容許量框架下,對於地方自治事項因地制宜,實與均權原則相符,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言,中市食安自治條例並無牴觸比例原則。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行政院函是針對臺中市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爲函告無效,如果中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中市之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中市行使其權限,而以當事人身分,市府當事人不適格,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