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5字經 醉男遭判刑

男子酒後罵警五字經遭送辦。(示意圖達志影像

市內湖區張姓男子去年10月酒後與一名外籍男子起糾紛,老外進入連鎖速食店內求助店員報警派出所唐姓員警到場後要張出示證件,反遭酒醉男出手揮落眼鏡受傷,又遭辱罵髒話和5字經,士林地院審結,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判處拘役50日,當場侮辱部分,處罰3000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可上訴。

去年10月20日晚間,張姓男子與外籍男子不小心發生擦撞,他怒不可遏,一直從追進速食店內,店員見狀立刻報警。轄區派出所唐姓等4名員警到場,但張卻不肯配合員警向他索閱證件,攻擊、辱罵員警。

開庭辯稱,他拒絕員警盤查證件,要求到店外抽菸,舉手時不小心揮落員警眼鏡,並非故意攻擊。遭員警帶上警車時,連罵「幹」等語,只是單純宣泄情緒,反而是員警故意挑釁,要他「再罵一遍」,纔會激憤迴應。

根據速食店內的民衆證稱,張姓男子明顯就醉,在店內大聲喧譁,員警依法盤查並予以管束,但張男不肯聽從員警勸告。法官認爲臺灣公權力向來不彰,原因就是部分民衆「輕忽玩法」的心態,遭到管束還不知反省,又再出言辱罵員警,藐視警員代表的公權力。

張上警車時,連續口稱「幹」等語,員警詢問:「你罵誰」,張明確答稱:「我罵你」。法官認爲,雙方剛發生肢體衝突對話是張男主動說出口,看不出是員警挑釁,更不是辯護人所稱口頭禪,而員警事後已經原諒張男的行爲,並撤回告訴,但爲了避免張再犯,予以緩刑2年,並向公庫繳交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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