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內線交易「賣37張股票」 浩鼎研發長遊丞德:我沒罪

▲浩鼎研發長遊丞德今天出庭。(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浩鼎公司內線交易案,士林地院今天下午首次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公司研發長遊丞德出庭,他用簡報指出檢方起訴書中7點錯誤,其中包括惡化人數未達289人並非代表解盲會失敗、若早知道解盲失敗,擁有720張股票爲何只賣37張等,不斷強調「我沒有罪」。

起訴指出,浩鼎99年10月間衛福部覈准,進行抗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第二/三期臨牀試驗,在美國韓國印度香港臺灣等地共45加醫學中心同步進行臨牀試驗,於101年8月6日獲准正式進入第三期人體臨牀試驗,並採隨機雙盲方式進行,分爲試驗組與對照組,且設定惡化事件人數達289人作爲最終解盲條件

「我沒有罪。」遊丞德當庭表示,無人能知病人分配到試驗組還是對照組,也無人能知最終療效,更不知道機率深信檢方有很大的誤解。遊更用簡報指出起訴書中7點錯誤,包括達惡化事件人數預設值非解盲唯一條件,可於任何時間點解盲;檢方不瞭解藥效纔是成敗關鍵;改變判讀方式非企圖美化數據,這並不會改變解盲結果;甚至如果早知道解盲失敗,他擁有720張股票爲何只賣37張等。

承德辯護律師團也說,104年2月間已知惡化人數不足,但同年4月間還去認購股票,倘若被告知悉解盲結果會失敗,「怎麼還會去認購?實際上是對公司有信心」,至於賣出其中37張股票,只是要繳稅卻被誤認爲內線交易,本案應用更高角度看待,重點在於無法得知解盲後的療效,被告等人並無看壞解盲失敗的理由,因此無犯罪動機

不過,檢方認爲,本案爭點爲內線交易,內線交易並非要到解盲確定是否成功,「倘若具體到這程度纔算是,那證券市場上就沒有所謂的內線交易」,且浩鼎臨牀試驗計劃書已明確規定解盲條件,被告卻辯稱並非決定之要件,甚至還在104年間8月31日向投資大衆預告即將進行解盲,並進行數據分析,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