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選前搜索社羣網站 意欲何爲(何展旭)

廣受年輕人喜愛的Dcard匿名網路平臺,11月首度遭警方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調閱發文者資料。(民衆提供/胡欣男臺北傳真)

警方爲偵辦妨害名譽、詐欺等案件,遭國內知名社羣網站Dcard拒絕調閱涉案帳號資料,因此日前兩度持搜索票赴該公司調取資料。第一次還動用十多位檢警大陣仗搜索了4小時才結束,更創下國內社羣媒體遭搜索的首例。其間寓意爲何,頗值得玩味。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爲限,得搜索之」。准此,警方爲偵查犯罪,在符合搜索要件及比例原則下,當然可聲請依法搜索。

倘若警方真的認爲搜索合法且必要,短時間內兩度搜索當不致引起非議。只是警方搜索後,卻又聲稱「聲請核發搜索票,只調閱個案相關資料,無執行現場搜索」、「充分尊重言論自由,請業者配合與協助警方依法調資料,共同打擊犯罪」,如此前倨後恭,反倒顯得理不直氣不壯。

據悉遭搜索的社羣網站Dcard因不配合警方辦案的需求,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爲由,拒絕提供警方辦案資料,堅持需有法院令狀方肯配合。此舉讓好不容易與諸多跨國平臺達成協議的檢警十分不滿,認爲國內業者姿態竟擺得比跨國業者還高;甚至警方還認爲現在的犯罪案件幾乎都與網路有關,警方追查犯嫌常須向網路平臺業者調取帳號、歷程紀錄、手機門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國內法律未明定須持搜索票,向銀行、電商等業者調取資料也未曾使用搜索票。爲了要讓業者知道檢警的底線,只得利用搜索票逼迫業者就範出面溝通。

然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隱私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社羣媒體業者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爲由作爲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並非無的放矢。警方認爲無法律依據即可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反而顯得執法機關欠缺法治觀念。

況且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業者對於會員個資之蒐集與處理本就有保護及合理使用之義務,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據聞業者向來配合警方提供帳號等資料,後遭會員客訴方纔拒絕提供,而要求出示法院令狀。試問如果業者因提供資料給警方結果遭會員提告求償,警方會負起後續的責任嗎?

尤其是1個月內兩次大動作搜索,顯然犯罪涉案情節嚴重,不過既然累積了數百件刑案,爲什麼選在大選前的敏感時間展開動作?而這些案件又有什麼急迫性必須馬上搜索?檢警如若依法行政,自然無可非議,但如今的執政黨政府就是常常在耐人尋味的時間點出招,君不見前幾天檢方剛以違反《反滲透法》爲由,大規模約詢赴大陸旅遊的里長,因此Dcard被搜索事件難免啓人疑竇。

外界懷疑執政黨可能深怕選舉關鍵時刻有重大「假訊息」衝擊選情,擔心社羣網站遭網軍利用,才急於要業者配合,然而檢警若冷對千夫所指而配合演出,假打擊犯罪之名,行尚未立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實,可說是不智之舉。

(作者爲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