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代收企業銷售款後挪用被判刑

原標題:私人代收企業銷售款後挪用被判刑

□ 本報記者 王鶴霖

□ 本報通訊員 肖家雲 秦莎莎

在一起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案中,李某亮利用自身擔任房開公司出納職務的便利,藉助個人賬戶代收商鋪的銷售款之機多次挪用企業資金,涉嫌挪用資金罪被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責令李某亮退賠被害單位損失。

2023年2月28日,惠水縣公安局接到某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出納員李某亮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數額較大款項。

經查,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間,某房產代理公司在代理銷售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旗下商鋪過程中,分4次將所收到的124萬餘元銷售款打到李某亮的個人銀行卡賬戶。該筆款項原本應由李某亮存至房開公司公賬,但李某亮卻用於經營酒吧、投資某省外健身服務公司以及償還個人信用卡債務。之後,李某亮從挪用的賬款內轉存11萬餘元商鋪銷售款退還至公司公賬。

2019年4月,某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民在與代理公司負責人龍某成的結算過程中發現其公司賬目與結算賬目異常。經企業內部清算後發現,李某亮存在挪用商鋪銷售款項的情況。經對賬覈算,李某亮承認挪用商鋪銷售款86萬餘元。隨後,房開公司與李某亮達成還款協議,約定李某亮每月定期歸還挪用資金。

2021年9月,在一次代表公司出租商鋪過程中,李某亮收到租客景某某支付的8萬餘元租金和保證金後,再次挪用該筆款項。房開公司發現後將該筆租金納入還款計劃,並於2022年3月與李某亮重新簽訂還款協議。

後因李某亮沒有按照協議定期還款,房開公司報案。李某亮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重慶金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李某亮挪用房開公司資金共計92萬餘元。

“在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收款所用的POS機出現故障,爲圖收款便利,房開公司默認銷售賬款可以由私人賬號代收,纔給了被告人可乘之機。”惠水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審查後表示,將以該案爲切入點,推動以案警示,幫助更多企業實現規範經營。(王鶴霖 肖家雲 秦莎莎)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