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修法 貧困兒少可免訴訟費

27歲的黃姓女子,年幼時遭父親以她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官司輸了訴訟費加衍生利息20多萬元,卻須由她負責,她成年後帳戶內僅有的8403元因此遭查封,遭遇被稱爲「現代版悲慘世界」,司法院爲此24日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未來類似她的情況,法院可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

黃女母親1996年溺斃,2004年她11歲時,從未謀面的父親用她的名字提告,向自來水公司求償,因逾2年請求時效遭判敗訴定讞,黃女遭法院裁定須支付訴訟費7萬4522元,2016年高雄地法院查封她的郵局帳戶。

生活貧苦的黃女,帳戶內8403元遭凍結,共須繳交7萬多元訴訟費及累積的利息13萬多元,她向律師求助,律師楊岡儒網路上寫信給英文總統司法院長許宗力,以《悲慘世界》爲例,呼籲政府官員正視司法制度問題

律師也幫她聲請釋憲,去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爲,案件未經訴訟的終局判決,決議不受理,但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黃女揹負7萬多元訴訟費時還是兒童,相關規定違憲爭議

爲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司法院昨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如果官司結束而需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法院決定減免程度

未來修法如果經立法院通過,即使法院已經裁定兒少應繳納訴訟費用確定,只要訴訟當時是貧困兒童及少年,就算受裁定時已成年,也可以在修法施行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