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前女友屋「要引爆瓦斯」判4年2月 醉男怨:又沒傷人

薛男前女友租屋處,揚言引爆瓦斯,與警方僵持約7小時落網。(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內湖39歲薛姓男子去年11月間酒後到前女友租屋處點燃信號彈,不僅持瓦斯空氣對外掃射,還揚言要開瓦斯引爆,與警消僵持超過7個小時,遭檢方依放火未遂、恐嚇公衆等罪將薛男起訴。士林地院今天宣判,依公共危險罪判薛男有期徒刑4年2個月。可上訴。

薛男在審理時,供稱自己知道泄漏瓦斯再點火,確實有可能會導致爆炸,但他當時拿的「信號彈」其實只是廟會使用之煙火,堅稱他當時只是喝醉酒,自己的行爲並無影響到他人。薛男今天到庭聆判,聽到自己遭判4年2個月時,又重複再詢問一次刑期,並不滿地說「誇張!我又沒有傷到人,乾脆說我殺人未遂算了。」

檢方起訴指出,薛男懷疑附近張姓住戶破壞他的轎車,今年11月4日凌晨4時喝醉後持鐵製物品,砸毀張姓住戶的車子前後擋風玻璃,等到警方獲報到場後,薛男懷疑蘇姓前女友因爲和員警曖昧關係,竟將自己反鎖在蘇女承租的屋內,並將屋內瓦斯鋼筒管線卸下,多次轉開瓦斯桶的開關閥,讓整個屋子瀰漫瓦斯味,過程中,不僅點燃信號彈、用打火機點燃香菸,並多次向現場員警叫囂,揚言引爆瓦斯,甚至還持瓦斯空氣槍作勢要射屋外人車

檢方認爲,薛男轉開瓦斯桶的開關閥,泄漏天然氣,同時另一手握打火機作勢引燃,屬整個準放火行爲之連續動作,而漏逸瓦斯桶天然氣及手持打火機的行爲,應包含於整個準放火行爲範圍之內,應認其已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準放火行爲。士林地檢署偵結,依放火未遂、恐嚇公衆等罪將薛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