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牛,被踢死了憑啥讓我賠34萬?”家屬起訴牛主人,法院判了

“予獨愛蓮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自古以來,良好的品性一直都是值得他人所稱讚頌揚的。然而,世間人物萬千,品性各不相同,總有人企圖以雞鳴狗盜之事換取錢財,滿足慾望,令人不齒。

就在湖南一村落,兩個偷牛賊張鵬和李楊在同村劉大爺外出住院之際,偷偷潛入其院中想要將他飼養的牛偷走賣錢,不料李楊卻在這期間被牛一腳踢在了胸口,當場喪命。在此之後,李楊的家屬認爲是劉大爺飼養的牛踢死了自己的兒子,便將劉大爺告上法庭索賠34萬元,對此,法院將如何判定呢?

劉大爺年過六旬,頭髮黑白交雜,平常依靠耕地種菜來維持生計。雖然賺的錢不多,但是因爲煩心事少,所居環境清幽安靜,劉大爺對自己的老年生活還是很滿意的。之前,爲了提高耕地的效率,劉大爺特地買了一頭牛幫助自己。現在幾年過去,這頭牛也陪伴自己多年,一人一物相依爲伴,劉大爺對自己的牛格外珍惜。

就在不久前,自己的牛還懷了牛崽,劉大爺更是每日不辭辛苦日夜看守照顧,見對方平安產子後才長長鬆了一口氣。

然而,在年齡上來後,劉大爺的身體狀況也是一天不如一天,年輕時忙於勞作導致他如今出現了諸多小毛病,時不時便冒出頭折磨劉大爺一下。爲了保持健康,也爲了自己今後過得更舒服,劉大爺特地空出幾天時間,將牛需要的飼料提前準備好,自己則收拾好東西前往醫院做個全身檢查,並同時接受住院治療。

在劉大爺將院門鎖好後轉身離去時,他沒有注意到有兩個鬼鬼祟祟的身影正目送着他離開。這兩個人便是張鵬和李楊。兩人是村裡出了名的不學無術,每日沉溺玩樂,不思進取,同時有多次偷雞摸狗的經歷,是村裡人人避之不及的存在。

而二人對劉大爺家養的膘肥體壯的牛也垂涎已久,早就生出佔爲己有的心思,此時看到劉大爺離家前往醫院,二人心下一喜,當晚便在家中合計如何將牛偷出來。

最後,兩人決定由張鵬在門外放風,李楊潛入院落將牛牽出來。同時,他們還做好了偷盜的時間以及牽牛離開的隱蔽路線,在確保萬無一失後,二人立即展開偷牛行動。

案發當天,李楊來到牛屋時,欣喜地發現裡面除了一頭母牛還有一頭小牛,看外表也顯得十分健康。沒想到這一趟還有意外收穫,李楊的壓抑不住喜悅的心情,伸手去牽小牛的繩子,想要將這個體積較小的牛先帶出去,不料他不斷加重力道,小牛卻始終梗着脖子不願意離開。

牽了幾次都沒有成功的李楊耐心也耗盡了,他大力一拉,硬生生將小牛拖拽出一段距離,此時聽到自己孩子慘叫聲的母牛也對這個陌生的來客產生怒氣,只見它慢慢靠近李楊,趁其不備伸出蹄子,狠狠踢踹在李楊的胸口處。

這一力道直接讓他重重倒在了地上,李楊雙目瞪圓,雙手捂住被踢踹的地方,渾身發抖,不一會便進氣多出氣少,仰頭倒了下去。

在外面望風的張鵬遲遲等不到李楊出來,他小聲在外叫喊也無人答應。無奈之下,張鵬只得也翻過院牆來到牛屋一探究竟,卻發現自己的好友直挺挺倒在地上,早已沒了鼻息。

這一幕將張鵬嚇得連連後退,他也顧不得二人盜竊的行爲被發現,趕忙將這個消息通知了李楊家屬,並來到當地派出所報了警。

此時在醫院休養生息的劉大爺正喜滋滋計劃着回家的日程,不想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他這才知道自己家的牛將偷牛賊踢死了,現在對方家屬正要找自己索要賠償呢。對此,劉大爺表示很委屈,李楊自己來到他家偷牛不慎死亡,他都沒有追究盜竊這件事,對方卻咄咄逼人,還想讓他承擔34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這不是不講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採取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劉大爺在李楊死亡期間正在醫院治病,其無法預料到此時會有人來到家裡行竊,對於李楊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且李楊被牛踢中是因其先行盜竊的違法行爲引起的,在此期間劉大爺並沒有做出任何違法行爲,不構成侵權的行爲要件。

同時,對於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在法律中也規定未盡到安全管理的飼養人,或無法證明被侵害人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負擔飼養動物所造成的侵害後果。

然而案例中是李楊作爲有自我控制和一般社會認知的成年人,在明知偷牛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仍將自身置於此情形中,沒有對個人生命安全盡到安全義務。同時,雖然牛存在危險性,但是劉大爺是將其拴在牛屋中,盡到了安全管理責任,李楊受傷是因擅自翻越院牆想要行盜,此時可以認定其有重大過錯,動物飼養人劉大爺不應對此擔負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楊家屬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向劉大爺索要賠償的行爲。

常言道: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李楊原本處於相對安全的境地,卻因貪婪而招惹禍端,讓自身暴露於牛蹄之下,導致身亡,也告訴我們做人需遵守道德規範,法律制度,做到知法守法,爭做良好公民。

(《“他偷牛,被踢死了憑啥讓我賠34萬?”家屬起訴牛主人,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