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居檢領外送被罰15萬 法官因這理由判撤銷處分

桃園市一名女子居家檢疫期間至大廳領取外送,遭市府開罰15萬元,不滿裁罰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市一名女子2020年間於居家檢疫期間,曾外出2分鐘至社區大廳取餐,卻慘遭市府裁罰15萬元,事後該女不滿,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桃園地院判定,該女因防疫人員指示,誤以爲可以前往大廳,主觀上無過失,判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該女於2020年3月21日自加拿大返臺,須居家檢疫至4月5日,但卻被警方查出曾於3月28日晚間到社區大廳取餐,經函送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後,依傳染病防治法裁處15萬元。該女提出訴願遭駁,並提起行政訴訟。

桃園地院審理期間,該女聲稱,在居家檢疫初期時,裡幹事曾要她至大廳領取防疫包,她便認爲,前往大廳仍算在居家檢疫所指的留在家中不外出;前往取餐則是因爲家中無糧食外送員也不願送上樓,她纔下去,離開家中也全程配戴口罩過程僅兩分鐘,絕非故意。

桃園市政府指出,該女倘若對於居家檢疫規定不清楚,應該向防疫人員詢問,且領取防疫包與取餐爲兩回事,裁罰金額也僅依照違規情節去做判定,並無不當。

法官認爲,防疫人員爲依法執行勤務之人,應該遵守法令,要居檢民衆前往大廳領防疫包,實在會讓人以爲該區域合理範圍考量該女僅下樓2分鐘,並判定其主觀上並無犯意與過失,於5月21日判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