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佔半個車道罰900 駕駛自己實測「其他車能過」踢回罰單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江姓男子今年3月前往臺中並將車輛停在遠東路邊結果卻被檢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開罰900元,他自認當時已經停得很靠近牆面,況且同向的車輛尚有300公分路面寬度可以使用,憤而提出行政訴訟。雖然臺中監理所指稱江男的車有一半突入道路邊線,明顯佔據車道;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爲,同條街上有多臺車輛同樣壓白線,卻沒有因爲佔用車道而被開單,依據法律條文來看他也並未違規,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江男主張,3月23日上午11點34分他將車停在臺中市遠東街的路邊,卻被蘇姓警員以「在顯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之處所停車」爲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開罰,事後越想越不服氣,於是在4月28日上午回到現場實際測量,發現牆面距離白線約140公分,白線距離雙黃線爲330公分,路面寬度則爲470公分,自己的車輛寬度爲169公分,如果是在距離牆面20公分處停車,同向的車輛也還有300公分的路面寬度可以使用,顯然不會妨礙到其他用路人通行。

▲江男路邊停車被檢舉開罰900元,他自行蒐證提告,成功把罰單踢回去守住荷包。(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江男曾在電話中向蘇姓警員詢問違規事由對方說明他停車的地方會導致同向車輛跨越雙黃線,但經過實測並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可見警員開單時只是依據「不完整的路面相片」舉發,沒有前往現場勘查,就算事後跑到警局詢問同向車輛須留多少空間距離,卻也只得到「不清楚」這樣的回答,這纔不服舉發。

臺中監理所則反駁,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規定,一般道路路面邊線外的範圍可以靠右停車,但不能超過白線跨入車道內,如果超出就屬於佔用車道,更何況江男有超過一半的車身突入道路,客觀上已經明顯縮減路寬,也會對其他用路人在交會車、行人通行閃避時產生妨害,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爲,江男停車時雖然有超出路面邊線,車頭部分佔用五分之三、車尾則約二分之一,扣掉最大範圍約101公分,同向的車道還有2.49公尺可供通行,加上從當事人出示的採證照片來看,該路段車流量不大,將車停在那裡難以認定有明顯妨礙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的情況,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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