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事故不斷 監察院糾正臺電「5大缺失」

興達電廠。(本報資料照片)

臺電公司辦理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容量提升工程,未控管有電與無電介面,致因人爲誤操作而引起接地故障,造成513停電事故,影響415餘萬戶;517停電事故,則因下午單一機組故障,夜間因無太陽光電歸零,而引發限電,影響約100萬戶,臺電公司遭監察院糾正。

監委指稱,513停電事故因人爲誤操作而引起接地故障,興達電廠卻因電壓驟降而跳機,顯見該廠2020年間於發電處要求檢討機組韌性時,未能確實檢討,亦應負513事故停電之責。

另綜研所受託完工試驗人員認爲未送電之新設備可自行操作,而逕行解鎖,惟3540現場控制箱之連鎖對象非單一,解鎖工區3542隔離開關亦同時將鄰接匯流排(送電中)的3541隔離開關一併解鎖,違反「供電單位變電設備運轉手冊」規定,加上該員未依「電力設備完工試驗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書」、「安全檢核表」規定,確認區隔現場有電與停電部分,且誤投入3541隔離開關,終釀513停電事故,顯有違失。

監委表示,至於517停電事故,2021年5月17日預估備轉容量率10.16%,惟興達一號機於12時54分因燃燒器管理系統控制模組故障而跳機,同日17時38分覆電後,因太陽能發電遞減、抽蓄電力已用罄,雖啓動汽電共生緊急增購機制、請用電大戶抑低用電量等措施,電力仍失衡,而於20:00~20:50低頻卸載約0.53GW,20:50~21:40又實施一輪緊急分區限電1GW,合計影響約100萬戶,核其因單一機組故障即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違反發電機組跳脫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除用戶負載之原則,應確實檢討。

另本案調查報告,亦指出727核二廠跳機、板新到青年線連接站充油電纜於2021年12月初連續故障起火、1212臺北一次變電所配電變壓器及需量競價、核電廠氣渦輪發電機常態發電之違失如下:

一、按核電廠運轉安全,營運程序書均有明文,然2021年7月27日6時32分許核二廠運轉員配合清潔人員例行環境整理,滑動座椅(人未離座)進入控制室紅線管制區,椅背不慎觸及主蒸汽隔離閥壓克力保護罩傾斜,導致主蒸汽隔離閥關閉,機組急停,顯見控制室風險及紀律管理不到位,核有違失。

二、配合捷運萬大線施工,板橋到青年線線路更換M13到M14區間充油電纜後於1202實施無載加壓試驗,惟造成#1連接站平臺至直井轉彎處R相電纜本體故障起火(第1次),嗣修復完成,於1208再度加壓試驗,則引起同址下方電纜起火(第2次),而同址上方電纜,又因1212臺北一次變電所事件觸發,引起電纜絕緣油起火(第3次),核其充油電纜老舊,臺電公司未能預爲因應,短期內連續發生故障起火,顯見電纜維護作業確有不足,影響供電穩定,允應檢討。

三、爲掌握配電變壓器之良窳,該公司每年取樣並分析變壓器之油中氣體1次,惟臺北一次變電所5號配電變壓器油中氫氣自2021年11月24日起驟升3到4倍,雖增加取樣分析頻率,仍研判油中氫氣未逾上限,尚屬正常,然同年12月12日該變壓器故障起火燃燒,造成該變電所161KV及69KV饋線停電,影響臺北市及新北市共6區之一般用戶30萬5418戶及特高壓用戶12戶,足見臺電公司警覺性不足,判斷失準,應確實檢討。

四、臺電公司爲緩解系統供電壓力,調度運轉核二、核三廠「氣渦輪機」機組及實施需量競價措施,惟核二、核三廠「氣渦輪機」機組主要作爲電廠遇到全黑時緊急全黑起動供給廠內機組緊急電源,但2020年至2022年10月間(共34個月),共有18個月供作電力尖峰或大型機組跳脫時之調度電源,儼然例外變常態,且所發電量未納入電業年報,形同「黑電」,應確實檢討改進。

五、臺電公司爲抑低高壓以上用戶用電需求,實施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包括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需量競價措施、緊急應變措施等。以2022年度爲例,各措施佔比由大至小排序:計劃性約84%(平均每度扣減金額1.79元),需量競價措施約11%(9.71元),緊急應變措施約4%(10.19元,共執行16天)、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約1%(21.28元),其中,需量競價、緊急應變措施、臨時性每度扣減金額,明顯高於106-110年再生能源(4.36元)、民營電廠(2.51元)、汽電共生(2.13元)平均購價,亦高於高壓(3.1039元)、特高壓用戶(2.5707元)每度售價,等同以高價回饋用電大戶之情事,容應檢討並研謀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