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女超懷念家鄉「這一味」 母湯!空運1箱來臺下場慘了

蒂蒂透過航空貨運將「炸雞腸」運來臺灣,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判刑2個月。(資料畫面)

雲林一名印尼籍女子蒂蒂(化名)因懷念家鄉味,去年7月購買「炸雞腸」1箱,透過東方航空貨運承攬公司辦理空運貨物通關時,,海關發現當場查扣因該件貨品是來自高病原性禽流感疫區,且貨品是可傳播禽流感的禽鳥類動物產品,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禁止輸入。

蒂蒂在警方偵查時坦承不諱,檢方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日前判決,蒂蒂涉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2月。扣案之炸雞腸1箱沒收。可上訴。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爲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爲防止行爲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