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交三年首次出遊 14歲少女超商廁所換衣慘遭渣男性侵

網交三年首次出遊,14歲少女在超商換衣慘遭男網友性侵。(中時資料庫)

一名陳姓男子在106年間,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1歲的少女,3年後,兩人在情人節當天首次相約出遊,但因當天天氣稍暖,少女表示要去超商廁所換衣,未料陳男竟進入到廁所內,強硬的脫去少女衣物後進行指侵,直到有其他客人敲門才停止,桃園地方法院考認定,陳男始終坦承犯行且已和少女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陳姓男子在民國106年間,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認識當時才11歲的少女,2人在109年2月24日情人節上午9時許相約見面,但兩人外出時,途中少女向陳姓男子表示表示,天氣實在太熱像要換點輕便的衣物。

這時剛好路過桃園市某家超商,少女於是進入店內廁所更換衣服,但陳男卻進一步先進去廁所,然後再呼叫少女一同進入廁所內。

少女在廁所內換完衣服後,陳男突然色性大發,強硬的要脫掉少女衣物,當場遭到少女強力反抗,並不斷掙扎,但陳男卻直接進行指侵,直到有其他顧客在外等得不耐煩敲門,陳男才收手。少女事後向母親哭訴,並母親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定,審酌陳男與少女爲網友關係,竟不思循適當途徑調節自己之性需求,僅爲滿足一己私慾,以前述違反少女之手段,少女進行強制性交,損及女方性自主權及人性尊嚴,更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

但法官念在陳男無任何前科紀錄,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足見他犯後態度良好,且在審理時已與少女和解,少女及母親也當庭表示若陳男有按期履行調解條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