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車被冒牌警拖走? 花蓮議員怒批警程序違法

約僱人員穿警察反光背心、警帽執行車輛違規拖吊,議員痛批違法。(議員張美慧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縣議員張美慧質詢,警局任由約僱人員穿警察衣物,蒐證拖吊,痛批警察帶頭違法。(王志偉攝)

面對議員質詢約僱人員執法,警察卻坐在車上,警察局長戴崇贒一度語塞。(王志偉攝)

花蓮縣議員張美慧今天在議會質詢,有民衆遭違規拖吊,竟發現由穿着警用反光背心、戴警帽的約僱人員下車蒐證,「正牌」警察卻坐在車上,任由「冒牌」警察執法,不僅程序違法,更有觸法之虞,警察局長戴崇贒迴應,該名約僱人員受警察指揮執行拖吊業務,應無違法問題,但坦承「不妥」。

張美慧指出,花蓮縣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由縣警局自辦,並無委外,目前有8輛拖吊車、8名警察人員及2名約僱人員執行業務,去年拖吊收入包括移置費、保管費共421萬餘元。

張美慧質詢,按警察執行拖吊要點規範,1輛車配1員警、1約僱,執法必須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執行告發,不過,她出示照片與影片,6日下午,警方在花蓮市林森路拖吊,卻由一名戴有警徽帽子、穿警察背心的「約僱人員」下車執法,警察卻坐在駕駛座上,兩者角色互換,痛批警察失職違法。

張美慧說,經詢問法界人士,此舉恐違反刑法第158條、159條,涉及「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若拖吊過程已違法,就是侵害民衆權益,開立的罰單不具效力,要求全面清查去年拖吊案件,有類似違法執法情事,一律要撤單、退款。

戴崇贒一度語塞,但強調警察絕對依法行政,有違規行爲纔會拖吊。針對違規事實會先蒐證、再執法,執法一定由警察來做,蒐證則是現場協助人員做,當警力不夠,就協助警察執行工作,但穿着警察背心、警帽的確「不妥」。

警察局也迴應,警局聘僱拖吊車司機協助拖吊工作,系屬「行政協助」。除駕駛拖吊車輛外亦應協助違規蒐證、裝置拖吊設備以完成拖吊移置工作。有關拖吊車駕駛身穿有「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有混淆誤導之虞一事,該吊司機系屬「廣義公務員」,協助現場員警執,應無失格疑慮,爲免誤導,警方已通知司機卸下警察字樣反光背心。